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稳妥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复试与录取工作。
完善复试考核体系,不断提高选拔质量。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努力探索和建立以符合专业特点、提高选拔质量为导向的复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把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重点突出。
规范招生选拔程序,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学校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和评价体系,规范申请材料审查、复试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条 组织领导
(一)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要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复试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落实招生主体责任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复试与录取工作。
学校成立复试工作保障小组,由研究生院统筹,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处、基建后勤处、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落实有关复试的各项工作,确保复试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组,成员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部门、研究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各学院成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切实落实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主体责任。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通常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直接责任人。学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考虑各方面情况和因素,根据学校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协调组建材料综合测评小组、复试综合考核专家小组(以下简称复试专家小组)。材料综合测评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复试专家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术带头人担任,成员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正高级专技职务人员组成,秘书由专职教师担任。复试专家小组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对考生的综合考核,确保现场独立评分、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妥善保存备查,考核结论由复试专家小组集体负责。
第三条 复试
在上海市教委、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根据目前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采用远程网络复试或现场复试方式。
远程网络复试:各学院由专人负责管理复试平台,强化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提前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现场复试方式:各学院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复试工作人员密度,防止人员聚集。做好人员排查、场地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要遵循错时错峰工作要求,不同学院、不同专业要分时、分批有序安排复试。复试当天由专人负责入校防疫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复试场所(含备用隔离考场及指定的候考区域)通风良好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疫用品。
(一)复试名单确定
各学院原则上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学科特点及学科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差额复试比例。按差额比例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或差额复试名单。
(二)科学设置复试内容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科学设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综合测评、综合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申请材料综合测评
各学院由材料综合测评小组根据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自我评价等材料给出申请材料综合测评成绩,申请材料综合测评成绩满分20分。
2.综合考核
复试专家小组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选拔创新型人才的规律,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打分,复试成绩满分100分。
(三)严格复试组织管理
1.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要严把复试入口关,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复试前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替考”。
2.加强复试监管
各学院须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各学院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复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依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如有必要,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对需进一步考查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复试。
(四)及时公布复试结果
复试结束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复试结果。
第四条 录取
各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同时各学院应综合考虑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及导师招生额度,按照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的,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总成绩=申请材料综合测评成绩+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不予录取。
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拟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
新生报到后的三个月内即新生复查期间安排体检,如体检不合格,则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学籍处理。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要求,考生须依据文件标准自行评估身体状况,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如实申报,凡因未诚信申报、新生入学复查体检不合格影响入学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监督与复议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权负责本学院的复试过程,解决复试录取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复试期间,应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复试工作巡视组对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加强监督和巡视,确保复试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畅通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实行申诉和复议制度。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或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复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做好招生计划公开工作。按照招生简章公布招生计划,并结合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
做好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工作。及时在网上公布学校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实施细则、复试安排、复试名单等信息。
做好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工作。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文件政策有不符的,以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文件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招生办公室电话:021-67792430
监督和举报电话:021-67792259
监督和举报邮箱:jwjc@dhu.edu.cn
通信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东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200051)